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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原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河西分理处)对青岛汉翔商贸有限公司、胡保栋依法享有的经(2014)青金商初字第724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青岛晨鸣弄海投资有限公司。

    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敬请债务人青岛汉翔商贸有限公司、胡保栋依法向新债权人青岛晨鸣弄海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特此通知并催收。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

    青岛青岛晨鸣弄海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