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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原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对董志成、王伟谊依法享有的经(2015)北商初字第 14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陈波。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敬请债务人董志成依法向新债权人陈波履行义务。

    特此通知并催收。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

    陈波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