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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青岛海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本委受理赵天成、许鹏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 251 号、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252号)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和仲裁决定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到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路 179号青年创业园 C 座 4号 2 层)领取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 251 号仲裁裁决书、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 252 号仲裁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 O 二O 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