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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

    李伟、金善、烟台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对你(单位)享有的债权及附属权利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7)鲁 0602民初 2302 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你(单位)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我行已将对你(单位)享有的债权及附属权利转让给烟台海信瀚海置业有限公司,请直接向新债权人烟台海信瀚海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

    2020年4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