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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锦隆钢板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序号1债务人

    山东龙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号

    37010120150007667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计

  转让本金(元)9,998,000.009,998,000.00转让利息(元)

  3,394,126.85

  3,394,126.85其他从权利(元)

  0

  0保证人/抵押人情况

    山东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丰源工贸有限公司、王连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锦隆钢板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山东省博兴县锦隆钢板有限公司。中国长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锦隆钢板有限公司特发布本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其他相关各方。

    山东省博兴县锦隆钢板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山东省博兴县锦隆钢板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锦隆钢板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

    山东省博兴县锦隆钢板有限公司  联系人:袁君杰  联系电话:18054393711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工业区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 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及2019年12月31 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山东省博兴县县锦隆钢板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