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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张振鲁、山东省郓城县亨昌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成邦科技牧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富华塑料有限公司、郓城县灵风木业有限公司、菏泽给力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原郓城县给力塑胶有限公司):

    申请人菏泽开发区惠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振鲁、山东省郓城县亨昌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成邦科技牧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富华塑料有限公司、郓城县灵风木业有限公司、菏泽给力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原郓城县给力塑胶有限公司)之间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菏仲字第 41 号,本会已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仲裁申请书、(2019)菏仲决字第 41 号决定书、变更申请书、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送达后 15 日内,并定于送达后第 25 日上午9 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菏泽仲裁委员会

    2020 年 4 月27 日

    本会驻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仲裁庭地址:菏泽市中华西路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楼西区五层西首中小企业仲裁庭。联系电话:0530-6201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