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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尊敬的于杰先生:

    您于 2013 年6月 29日与我公司签订《“四十大道”项目商铺认购协议书》,购买威海市青岛中路-87-1号-1089(原商铺号B071)商铺。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您应当在我公司在《威海晚报》公告的 2013 年 7月 31日前到“四十大道”项目售楼处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视为您自动放弃认购权,我公司可将您认购的物业出售于他人,所交定金不予退还。您至今未与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已经违约。现通知您:我公司解除与您之间的《“四十大道”项目商铺认购协议书》,您所交定金不予退还。

    联系电话:15550631897联系人:聂先生

    特此通知。

    威海建元投资有限公司

    2020 年4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