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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债权转让通知书

    祝传为、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 181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告祝传为偿还原告乐陵市三马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201349 元,并按合同支付原告违约金 28495 元。被告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连带责任。该案件已申请乐陵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 乐执字第 13 号,现我已经将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 181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229844 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刘生,即由刘生取代我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地位,成为 2014 乐执字第 13 号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

    我特书面通知你,望你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刘生或乐陵市人民法院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乐陵市三马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2020 年3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