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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任书振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乐劳人仲案字〔 2019〕第 076 号),申请人任书振请求支付医疗费、工伤赔偿金等共计 129912.7 元。因无法送达,依照《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委提供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现定于 2020 年5月 15 日上午 9 时在乐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闭庭后十五日内,前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乐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 〇二 〇 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