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所持有的桓台县人民法院(2008)桓商初字第 2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于克东、于昌龙、张京强;(2009)桓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于克合、于艳、于长海;(2009)桓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于亦顺、于亦发、于长海;(2009)桓商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周茂新、于亦发、张连亮;四份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债权及其债权项下所有权利均依法转让给 王 见 跃 ( 身 份 证 号 :370321196501070912)。
特此通知。
通知人:王见跃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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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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