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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高琴、张杰:

    根据我与债权受让人犹洪英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已将你们与我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 2140 号民事判决书、(2014)张民初字第 2141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犹洪英,请及时向债权受让人犹洪英履行债务偿还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人:刘善锋

    2019年 5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