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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担保人)梁新辉、任竹杰、任洪珠先生:

    借款人孙洪信于 2013年 7 月 24 日在莱州农商行东宋支行贷款 60 万元,到期日 2014年 7 月23日,用途购柴油、炸药,由李晓锋、梁新辉、张芳禄、任竹杰、任洪珠提供担保,该贷款到期后,经起诉执行、催收多年,借款人及保证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9 年 1 月 10 日尚欠借款本金 600000 元,利息166972.15 元,共计766972.15元。我行已于 2015 年 4 月23 日对该笔贷款进行了诉讼立案,法院于 2015 年 8月 27 日判决我行胜诉,我行于 2016年 3 月 7 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行已与孙惠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我支行将依法享有的孙洪信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孙惠强享有,包含债权的本金、利息及与债权有关的担保等权利,请接到本通知后向新债权人孙惠强履行义务。

    特此通知。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5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