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烟劳鉴字(2018)第 04-4464 号
被鉴定人:李秀胜
身份证号:370631195807230012
居住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新区大街565号 2 号楼 5401 号用人单位:烟台黄海清洗有限公司
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烟人社工伤案字(2017)04-222 号
伤残情况:右外踝骨折。
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九级23条。
鉴定结论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玖级,护理依赖程度为无护理依赖。
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9 年 4月 3 日
烟劳鉴字(2018)第 04-4464 号
被鉴定人:李秀胜
身份证号:370631195807230012
居住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新区大街565号 2 号楼 5401 号用人单位:烟台黄海清洗有限公司
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烟人社工伤案字(2017)04-222 号
伤残情况:右外踝骨折。
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九级23条。
鉴定结论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玖级,护理依赖程度为无护理依赖。
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9 年 4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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