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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招远市贝松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强):

    我局(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吉青、杨薪琳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招人社监罚告字[2018]第8号),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现依法拟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圆整)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招远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取该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