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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户口迁往社区(村)公共户告知书

    居民崔中凯(公 民身 份号 码 :37078519821219897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您户籍所在房屋崂山区劲松六路102号3号楼2单元1202,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主提出书面申请落户,我们将履行告知程序,请于2018年12月25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将户口迁出。逾期不办理,公安机关将您及同户人户口迁往社区(村)公共户。使用与公安机关登记不相符的户口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知人:崔中凯

    中韩派出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