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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李中鹏、周璐、文众喜: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们及被申请人微山县经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微山县经纬湖产食品有限公司、微山荷韵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周玉玺、周亚圣、孙雪梅、孟祥芬之间济仲字(2018)第216号案,申请人追加你们为共同被申请人,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或与其他被申请人选定结果不一致,则由原仲裁庭(首席仲裁员胡晴欣、仲裁员米宪廷及梁少宏)继续审理本案。答辩期满后3日内领取出庭通知书;答辩期满后第1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开庭后第30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