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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公  告

    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刚:

    2015 年 11 月 11 日我行与淄博广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鸿公司”) 签订了 2015 年信字第5121151201号《 授信协议》,我行授予广鸿公司综合授信人民币 5000万元。同日,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刚向我行出具了 2015 年信字第 5121151201号《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自愿为《 授信协议》项下广鸿公司所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5年 12 月 1 日,我行与广鸿公司签订了 2015 年信字第5111151203号《 借款合同》,我行向广鸿公司发放贷款5000 万元,到期日2016年 11 月 30日。

    截至 2018 年 11 月 26日,广鸿公司尚有贷款本金 5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2018年 11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