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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公  告

    重庆鼎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艳、刘月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任劳人仲案字[2018]第 353 号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 2019年 2 月 21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 34号,联系电话:0537-5661608)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庭审后第 7 日,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