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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公  告

    淄博萌山牧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岳才花、郭琳琳、郭晶暄、郭海亮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亡赔偿金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周劳人仲案字[2018]第 225 号裁决书。依据《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来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淄博市周村区凤鸣北路 16 号职工服务中心一楼,电话:6166975)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 〇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