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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公  告

    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王淦:

    2015 年11 月 11 日我行与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达集团公司”)签订了 2015 年信字第 5121151103号《 授信协议》,我行授予金顺达集团公司综合授信人民币 1.55 亿元。同日,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王淦分别向我行出具了 2015 年信字第 5121151103号《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自愿为《授信协议》项下金顺达集团公司所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5 年12月 1 日,我行与金顺达集团公司签订了 2015 年信字第5111151127号《借款合同》,我行向金顺达集团公司发放贷款 15500万元,到期日 2016 年11月 30 日。

    截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金顺达 集 团 公 司 尚 有 贷 款 本 金154999978.52 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王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2018年 11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