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彩凤与李广加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武彩凤已将其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号:(2014)市民初字第1438号)对债务人杨艳享有的主债权项下的本息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李广加。
李广加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债务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李广加履行主债权确定的偿付义务。
特此公告。
武彩凤 李广加
2017年12月27日
李广加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债务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李广加履行主债权确定的偿付义务。
特此公告。
武彩凤 李广加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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