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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

  • 日期:2017122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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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刘新芳与孟瑜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刘新芳于2017年12月25日将(2014)历城民初字第41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本息及费用,依法转让给孟瑜,自转让之日起,孟瑜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现依法通知你,望你自公告之日起向孟瑜履行还款义务。特此公告。

    联系人:孟瑜

    联系电话:13706410777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