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遵忠2015年4月20日从陈茂岩处借款12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12月30日,共同债务人宋翠玉,担保人为蓝明、李秀艳、时振香、狄会红、莱芜市海华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浩大工贸有限公司。因以上借款人、共同债务人、担保人没有按照与陈茂岩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予以公告催收,请借款人、共同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权利继承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我联系,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陈茂岩
2017年12月26日
特此公告。
陈茂岩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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