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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 日期:2017122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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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债权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
债务人
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
山东华鹏包装有限公司
担保人
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王金鉴、张象芬,王颜华、李婷婷
山东华鹏包装有限公司、东营华瑞汽配有限公司
币种人民币
山东西水永一橡胶有限公司,张相忠、隋玉芹人民币人民币
本金106,533,066.5127,389,981.598,000,000.00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公告清单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系人:马群 联系电话:0532-58760767
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B座3层
公告清 单
单位:元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0月20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延迟履行金,2017年10月20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
债务人
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
山东华鹏包装有限公司
担保人
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王金鉴、张象芬,王颜华、李婷婷
山东华鹏包装有限公司、东营华瑞汽配有限公司
币种人民币
山东西水永一橡胶有限公司,张相忠、隋玉芹人民币人民币
本金106,533,066.5127,389,981.598,000,000.00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公告清单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系人:马群 联系电话:0532-58760767
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B座3层
公告清 单
单位:元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0月20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延迟履行金,2017年10月20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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