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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 日期:2017122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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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234债权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营业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

  债务人

    山东亿力工具有限公司

    山东科亿达集团有限公司

    莱州市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双盛食品有限公司

  担保人山东正太果蔬有限公司

    龙口科亿达热电有限公司、山东科特乐股份有限公司

    莱州市渤海盐化总厂、天津市盛和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币种

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

    烟台双盛食品有限公司、董雪浩人民币

  本金2979178.7914980000.0014899961.258400000.00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公告清单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系人:于海生

    联系电话:0531-86059739住所地:济南市经三路89号

    公告清  单

    单位:元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2017年6月30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延迟履行金,2017年6月30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