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华:
你擅自建设废塑料加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项目建成后,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顺厂西排水管道超标外排。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催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7年1月3日依法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莱环罚[2016]185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罚款,现依法加处1.9万元罚款。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陈述、申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七日内。
联系人: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35)2281703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你擅自建设废塑料加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项目建成后,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顺厂西排水管道超标外排。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催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7年1月3日依法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莱环罚[2016]185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罚款,现依法加处1.9万元罚款。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陈述、申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七日内。
联系人: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35)2281703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