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信实业发展公司及其股东:
肖美莲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将其与青岛建信实业发展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市北区乐安路20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捌仟壹佰叁拾元伍角整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肖美莲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将其与青岛建信实业发展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市北区乐安路20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捌仟壹佰叁拾元伍角整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