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起诉刘强、姜静、泰安市岱岳区毛家饭店、冯勇、于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岱民初字1780号民事调解书,现我方已将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岱民初字17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我方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韩芳(身份证号码370911198502253621),请你们接到本通知后直接向债权受让人韩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所有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施惠华
2017年8月14日
特此通知。
通知人:施惠华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