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石明玉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将其与青岛中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李沧区兴国路 10号3号楼1单元401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叁元肆角整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石明玉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将其与青岛中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李沧区兴国路 10号3号楼1单元401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叁元肆角整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