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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70726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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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家田:

    你的51件物品,自2014年4月1 日起占据着我公司南院西车间及办公室两间,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现通知你见报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物品搬走,逾期我公司按你自愿丢弃予以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你负责。

    特此通知。

    山东金工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