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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公告

  • 日期:20170726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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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吴奎波宋波焦安磊葛少伟

    因下列借款人没有根据其与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农村信用社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 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现公告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立即向我单位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2017年 7 月26日借款人陈文磊冯学立王武亭王娟陈京桂潘如国借款人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

  日照市东港区西湖镇下栗山村

  日照市东港区石臼南岭村

  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甄家庄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201110353370724197201150334370724195703160330370724198709130320370724196308240343370724197412240313

  贷出日2014-8-192015-2-62014-11-122014-9-112014-9-132015-5-13

  到期日

2015-8-17

  2016-1-292015-8-4

2015-9-10

2015-9-12

2016-5-10

  出借日期2013-7-302015-6-302015-6-302015-6-30

    贷款本金

    余额32,629.86225,808.89

41,921.60250,000.00280,000.00290,000.00

  到期日

  2015-7-29

  2015-7-29

  2015-7-29

  2015-7-29

债权催收公告

    因借款人吴奎波没有根据借据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现予以公告催收,请借款人吴奎波自公告之日起立即与债权人张斗一联系,履行付款义务。因借款人宋波、葛少伟、焦安磊没有根据借据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现予以公告催收,请借款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与债权人刘安学联系,履行付款义务。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24日

  借款金额(元)

  1796100

  485000

  485000

  485000保证人陈瑞军、陈作方、陈文达王兴贵、冯安东、冯安源、冯佰亮宋国新、沈汝亮、沈洪席、张国栋史丙照、李勇、李中胜、陈京奎李春杰、李福国、李汝圣、白兴强张兆利、沈海新、沈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