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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 日期:20170726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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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娟(3714261977xxxx002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与徐磊(3714211985xxxx0076)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5月7日我已电话告知你将我对你所拥有的五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徐磊,并且7月 15日在德州市陵城区公安分局再次通知你将此五万元债权转让给徐磊,现正式向你再次书面通知,我对你所拥有的债权五万元全部转让给徐磊,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给徐磊。请你向徐磊履行全部义务。

    本债权转让通知一经登报公告立即生效,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

    债权人(转让人):朱霞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