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亮 ( 公民身份号码:370104197010210017):
当事人殷晓捷于二O 一七年二月六日将其与你于二O 一三年七月十八日签订的《 青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取得该合同项下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1号24号楼1单元 203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8235元(大写:捌仟贰佰叁拾伍元)提存于本处。请凭有效证件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O 一七年二月六日
当事人殷晓捷于二O 一七年二月六日将其与你于二O 一三年七月十八日签订的《 青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取得该合同项下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1号24号楼1单元 203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8235元(大写:捌仟贰佰叁拾伍元)提存于本处。请凭有效证件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O 一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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