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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王志远、张永社、王媛媛: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18)第1152号],已审理终结。本会于2020年 9月 28日作出《济宁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济仲裁字(2018)第1152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层;电话:0537-7711173)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