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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陈亮:

    你于2014年2月21日与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S0070326),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岱岳区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澎湖湾小区24号楼3单元5层502号房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岳支行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因你未按按揭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导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岳支行自我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款多笔。

    截至今日,我公司已经为你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岳支行代偿了贷款本息17283.41元。现通知你7日内归还我公司为你代偿的款项及滞纳金、违约金,否则,我公司将解除与你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追究你的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山东泰安鹏程置业有限公司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