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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债权转让通知

    高琴、张杰:

    根据我与债权受让人马海峰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已将你与我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2014)张民初字第 2140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马海峰,请及时向债权受让人马海峰履行债务偿还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人:刘善锋

    2019 年10 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