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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公  告

    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毛俊强、董梅玲要求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任劳人仲案字 [2019]第336、392号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 12 月3 日上午9 时 30 分在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 34 号,联系电话:0537-5661601)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 〇 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