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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公  告

    庄吉云(身份证号 3706241969****5823):

    你投诉招远市金城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未为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招人社监撤告字[2019]第 17 号),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关于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你的投诉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讼诉程序办理,依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本行政机关决定撤销立案,对你投诉的事项不再查处。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取该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〇 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