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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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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王改利、郭娟、杨翠霞等 19人诉你单位确认解除劳动合同、提成、经济补偿、带薪年休假工资等纠纷案件(张劳人仲案字[2019]第 655 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现定于 2019 年12 月 3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本委仲裁庭开庭(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 179 号青年创业园C 座 4号 2 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 10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