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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仲  裁  公  告

    胡译铭、胡汉平、山东肯雅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怀仁与被申请人胡译铭、胡汉平、山东肯雅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已作出裁决书,现依法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2017)济仲裁字第 1766号裁决书。请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会领取上述裁决书,到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仲裁委员会

    二 〇 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