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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下属单位:

    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付深明、周鲁的委托和授权,指派律师李海文、杨海霞,特向你们发出如下函告:委托人经当地政府许可,依法受让了位于高密市辛河东路以东、孚日集团西墙以西,兴和街以北、孚园前街以南,面积约为 20646 平方米的土地。因在该宗土地上埋设由贵公司建设的南北走向的天然气管道一处,为此,委托人因建设需要多次与贵公司所属单位协商,在安全距离外建设相关设施,未能达成一致。为此,特依法通知贵公司:自通知之日起,委托人及其所在单位,将根据贵公司设置的警示标志提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注意安全防护,在离管道中心线安全地域五米以外进行适度施工建设。有何问题及异议,请及时向委托人提出。特此通知。

    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海文  杨海霞

    2019 年 10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