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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崔伟(身份证号:372922198408160817):

    你未取得土地批准手续擅自在曹县魏湾镇户花园行政村西南侧建设煤矸石粉碎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18年 11 月 17 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曹综执行处字第 201801824 号),处罚内容为: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总面积为 7360平方米;

    2、限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共计 276平方米;

    3、占用建设用地 7360 平方米,按照20 元/㎡进行处罚,共计147200 元。

    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无正当理由未全部履行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作出了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曹综执强催字〔2019〕234号),催告内容详细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总面积为 7360平方米;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共计276 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

    3、占用建设用地 7360 平方米,按照20 元/㎡进行处罚,共计147200 元。

    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对上述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 年 6 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