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公告 第四版

无标题

  • 日期:20181010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债权转让通知

    陈娟:

    根据2018年7月12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潘永涛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将依法享有的对陈娟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包括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约定的主从权利,详见(2012)胶商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转让给潘永涛。

    请债务人自本转让通知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债权受让人潘永涛履行还款责任。

    特此通知。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2018年10月10日

    注:1、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向潘永涛支付本金和利息。2、资产转让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主体。3、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及时履行上述偿付义务及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