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鹂:
债权人张虹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青民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应支付张虹的人民币70万元并自2004年1月2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利息及加倍支付退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用2820元等全部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王国进所有。请你在见本通知之后向王国进履行(2007)青民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债权人:王国进
2018年7月27日
债权人张虹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青民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应支付张虹的人民币70万元并自2004年1月2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利息及加倍支付退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用2820元等全部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王国进所有。请你在见本通知之后向王国进履行(2007)青民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债权人:王国进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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