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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81010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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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张杰(身份证号:320723198907140444):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手术等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到济南市槐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向济南市槐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槐卫医罚告[2018]07162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本,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市槐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