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日检民公[2018]37110000004 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春峰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现督促、建议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提起诉讼,特此公告。
邮寄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莒州路369 号
联系电话:0633-3011259
联系人:王明圣
2018 年 9 月5日
公 告
日检民公[2018]37110000004 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春峰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现督促、建议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提起诉讼,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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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9 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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