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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 日期:20180905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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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

    青岛龙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文敏、刘鸿科:

    根据我行与济南丰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我行已将对你方所享有的债权项下抵押物:(1.刘文敏(身份证号码 370204195402180423)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 696号 27 号楼1 单元 401 户,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 20079779 号;2.刘鸿科(身份证号码 370202196402042013)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错埠龄二路 45 号 1 单元 302 户,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38442 号)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济南丰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请你方按照与我行的原合同约定及时向济南丰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履行付款及担保义务,特此联合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

    济南丰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018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