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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 日期:20180905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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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滨州市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人社监令字[2018]第 398 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经查,你单位未给职工于丽丽缴纳2010年 10 月至 2013 年6 月及 2015 年1 月至 2017年 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询问笔录、“ 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根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 10日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材料报送我局 409 室。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指令书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 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 年9 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