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DFJCHHTTZH20180528
买受人杨仁峰:
我公司与你于2012年 06月 06日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6153340)。鉴于你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致使我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按照合同的付款和解除的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解除该合同。
又鉴于我公司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采用直接、邮寄的方式向你送达本通知,因此采用公告送达。
通知人(出卖人):邹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 〇 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买受人杨仁峰:
我公司与你于2012年 06月 06日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6153340)。鉴于你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致使我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按照合同的付款和解除的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解除该合同。
又鉴于我公司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采用直接、邮寄的方式向你送达本通知,因此采用公告送达。
通知人(出卖人):邹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 〇 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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