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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80606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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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淄区辛店景盛龙虾馆:

    你单位存在拒绝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临人社监令字〔 2017〕第 186 号)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贰千元整(¥ 1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地址:临淄区桓公路 9号)缴纳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临人社监罚字〔 2018〕第011号),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

    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 年 6 月6日